結束 |
101年度攜手計畫受測學生名單 |
受輔對象
一、一般性扶助方案受輔對象為未達教育優先區計畫「學習輔導」指標學校,且兼具有下列二種情形之公立國中小學生:
(一)具有下列身分之ㄧ者,惟另有其他輔導方案者(如已接受資源服務者),以不重
複服務為原則:
1.原住民學生。
2.身心障礙人士子女。
3.外籍、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。
4.低收入、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。
5.隔代教養及家庭失功能子女(含單親)。
6.身心障礙學生(含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)。
7.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之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國中小學生(如因重大傷病、懷孕…等因素課業落後,返校後需給予補救教學者;其以不超過攜手計畫受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,並以前六類學生為優先,倘均已滿足需求,百分比得酌予放寬,惟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)。
(二)在學學習成就低落,具有下列身分之ㄧ者:
1.都會地區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百分之二十五,非都會地區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百分之三十五為指標;都會地區指直轄市、省轄市及縣轄市。
2.參加攜手計畫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學校,其學生經標準化測驗結果,百分等級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。
|
|